基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检查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,企业该如何落地?
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检查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.docx)将200项通用检查项目全部纳入,同时融合现行《体外诊断试剂附录》的专项要求,形成212项IVD检查项目。因此,企业可以用212项IVD清单作为主要行动指南,但检查结论如何判定,仍要回到2026年第14号通用指导原则。整体框架变化不大,但厂房设施、洁净环境、生物安全、工艺用水、原材料追溯、批号管理、校准品和参考品管理等方面,变化很实质。
一、关键项、主要项和一般项差异
IVD新增12个项目,即新增3个关键项、5个主要项、4个一般项。
3个新增关键项应当作为整改和内部审核的最高优先级。
4.7.5 工艺用水:制水设备、防污染、管道输送及水质标准必须与产品要求匹配。
4.12.1 高污染性、传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物料:涉及独立空气系统、负压、排风不得循环、高致病性病原体生物安全设施,以及PCR生产与检验空间、器具隔离。
11.4.3 校准品、参考品、菌毒种和细胞库:要求量值溯源、逐批赋值、菌毒种三级种子批系统、细胞库档案、抗原抗体来源追溯以及标准品、校准品、质控品台账和复验。
5个新增主要项
4.7.3:不同IVD工艺对应的洁净度级别、负压及局部100级要求。
4.7.6:工艺用水储罐、管道清洗消毒及固定管道标识。
4.7.7: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净化、验证和控制。
4.13.1:无空气净化要求的产品仍必须在符合明确条件的清洁环境内生产。
10.18.1:血清、血浆灭活程序、状态区分及生产废液废物无害化处理。
4个新增一般项
4.7.4:空气净化系统确认、连续运行、周期再确认及停机重启验证。
10.1.2:洁净区清洁消毒、消毒剂轮换及润滑剂、清洗剂污染控制。
10.1.3:洁净区人员净化、着装和裸手消毒。
10.1.4:洁净服、无菌工作服的材质、式样、穿着及纤维颗粒控制。
二、内容差异是否较大
从数量看,200个通用项目均被保留,占IVD全部212项的约94%,但从实施影响看,差异比较大,主要原因有两个:
除12项完全新增项目外,大约还有30项共同条款被实质性细化或加严。
变化集中在现场检查最容易形成客观证据的环节,例如洁净级别、压差、温湿度、冷链记录、人员体检、物料批号、校准品赋值、设备及环境验证等。企业不能仅通过修改制度文件完成整改,还需要设施、验证数据和持续运行记录。
三、共同条款中的重要变化
1. 人员管理
3.4.2 主要项:生产、技术和质量人员增加医学、检验学、生物学、免疫学、药学等专业知识要求。
3.10.2 一般项:增加洁净作业、微生物知识、临时进入洁净区人员监督,以及清洁、维修人员的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。
3.11.1 一般项:增加人员健康要求;直接接触原材料和产品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;传染性、感染性疾病人员不得直接接触产品。
2. 厂房、洁净区和生物安全
4.1.1:增加厂区污染源控制、行政生活区与生产区隔离、动物室隔离。
4.2.1:增加洁净区人流物流、交叉污染、内表面和循环空气控制。
4.2.2:无特殊要求时,洁净区温度18~28℃、相对湿度45%~65%。
4.3.1:增加门窗密闭、门开启方向、管线密封、缓冲设施和地漏防倒灌。
4.4.1:洁净区人数应与面积相适应。
4.5.1:冷藏、冷冻物料和产品必须配置设备并持续记录温度。
4.5.2:污染性、传染性、生物活性物料应列清单、专区存放、专人保管和发放。
4.7.2:增加洁净区尘粒和微生物限度要求。
4.8.1:增加压差显示装置。
4.8.2:增加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病原体的生物安全柜、排风过滤和过滤器定期检查,以及阳性血清防护。
3. 设备和研发追溯
5.1.2 一般项:生产设备和容器具必须适应洁净环境;产品接触表面应光洁、无毒、耐腐蚀、不发生反应或粘连,并易于清洁、消毒或灭菌。
7.11.1 主要项:研发设备、仪器、试剂使用记录,关键原料和中间体收发存记录,以及各研究阶段样品的数量、储存、留样、使用和销毁记录都纳入设计开发文档。
4. 原材料
8.7.1 关键项:外购标准品、校准品、质控品及生产或质控用血液必须可追溯;记录病原微生物检测、定值范围、灭活状态、数量、保存和使用状态。
8.9.1 一般项:按性状和储存要求分类管理;没有有效期的原材料,需要依据稳定性数据确定贮存期。
8.9.2 关键项:除超过贮存期外,储存条件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质量时,也必须复验和评估。
5. 验证与生产
9.7.1 主要项:企业应根据不同产品特性明确再验证时间。
10.2.1 主要项:物料进入洁净区前净化;明确中间产品储存条件和期限。
10.4.1 关键项:增加关键原材料、中间产品、成品批号管理;试剂盒各组分标示各自批号和有效期;整盒有效期取最早到期组分。
10.6.1 一般项:不仅标识产品,还要标识生产状态。
10.9.1、10.9.2 一般项:前工序或前品种结束后必须清场;配制、分装器具专用;必须确认清场合格后才能生产。
10.13.1 一般项:追溯范围增加生产过程、设备、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。
10.15.1 主要项:不同品种应有效隔离;多条包装线同时运行时应采取防混淆措施。
10.17.1 主要项:连续停产一年以上,重新生产前必须对环境设施、原辅料、关键工序、检验设备和质量控制方法重新验证;不足一年也要风险评估。
6. 质量控制、留样和冷链
11.11.1 一般项:留样必须按规定条件储存,建立台账;检验报告记录批号、效期、日期、人员、结果;留样期满后汇总分析归档。
13.2.1 主要项:有冷藏、冷冻要求的产品,必须配置符合温度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。
13.1.3 一般项:销售记录改为更符合IVD特点的批号和失效日期管理,应同步检查ERP或销售台账字段。
另外,9.6.1变更验证和10.5.1物料平衡虽然文字未变,但征求意见稿增加了《体外诊断试剂附录》作为条款依据,说明这两项在IVD检查中会被明确关注。
四、建议的实施优先级
建议以212项建立主检查清单,但按以下顺序推进:
先处理42个关键项,尤其是新增的4.7.5、4.12.1、11.4.3,以及被明显强化的8.7.1、8.9.2、10.4.1。
建立“产品—工艺—环境要求”适用性矩阵,明确哪些产品涉及洁净生产、血液血清、病原体、PCR、菌毒种、细胞库、工艺用水、工艺用气和冷链。 补齐验证证据:HVAC、压差、环境监测、制水系统、工艺用气、生物安全柜、排风过滤、冷链及停产复产验证。 修订人员资格、培训、体检、洁净区行为、清洁消毒和工作服管理。 修订原材料、批号、组分效期、清场、生产状态、留样和销售运输记录。 用通用指导原则的判定规则开展一次模拟检查,特别检查“多项缺陷相互关联形成系统性风险”和“连续重复出现缺陷”的情况。
五、文件效力提醒
国家药监局已明确,新版《规范》和通用检查指导原则自 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;同日起,IVD生产应同时符合新版《规范》和现行IVD附录,专项检查指导原则将另行修订发布。